08 單選
甲乙丙丁共有 A 地,各有應有部分四分之一,甲乙丙三人未經丁之同意即將 A 地出賣給戊並為移轉登記,請問此物權移轉行為之效力為何?
- A有效
- B無效
- C未得共有人全體同意,係屬無權處分效力未定
- D債權行為效力未定,物權移轉行為亦受其影響而效力未定
正解 A — 有效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民法概要」第 8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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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共有土地的處分,民法全體同意原則與土地法多數決特別規定的適用關係。
正解理由
依《民法》第 819 條第 2 項,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這是普通規定;但共有土地的處分,《土地法》另設有以多數決即可為之的特別規定,其門檻低於全體同意,特別規定應優先於普通規定適用。本件甲乙丙為四位共有人中之三人,應有部分合計四分之三,無論按人數或按應有部分計算均已逾半數,出賣並移轉登記於戊的物權行為即屬有效,不因欠缺丁的同意而受影響,故選 A。
逐項排除
- A同意處分者已達《土地法》就共有土地所定的多數門檻,物權移轉行為有效,為本題答案。
- B無效指的是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等情形,本件既依《土地法》關於共有土地處分的特別規定為之,又已依《民法》第 758 條第 1 項完成登記,不生無效問題。
- C未得全體同意即屬無權處分而效力未定,是《民法》第 819 條第 2 項配合《民法》第 118 條第 1 項所得的結論,於共有土地因有特別規定而不適用。
- D出賣他人之物的債權行為本身有效,出賣人只是承擔給付義務;物權行為的效力另依其處分權與登記判斷,兩者分別認定,不會連動。
記憶點
共有土地看土地法的多數決,共有動產才回到民法的全體同意。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7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