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 單選
下列有關農育權之敘述,何者錯誤?
- A農育權係用益物權之一種
- B農育權有支付地租約定者,農育權人因不可抗力致收益減少,得請求減免其地租
- C農育權原則上係不定期限
- D農育權人原則上得將其農育權讓與他人
正解 C — 農育權原則上係不定期限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民法概要」第 7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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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農育權的性質、期限上限與讓與性。
正解理由
依《民法》第 850-1 條第 2 項,農育權之期限,不得逾二十年;逾二十年者,縮短為二十年,但以造林、保育為目的或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條文既然設有二十年的上限並規定逾期縮短,可見農育權是以定有期限為原則,(C) 稱原則上不定期限,與該項規定不合,故選 C。
逐項排除
- A依《民法》第 850-1 條第 1 項,農育權是在他人土地為農作、森林、養殖、畜牧、種植竹木或保育之權,內容在於使用收益他人的土地,屬用益物權,敘述正確。
- B依《民法》第 850-4 條第 1 項,農育權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農育權人因不可抗力致收益減少或全無時,得請求減免其地租或變更原約定土地使用之目的,敘述正確。
- C二十年為上限、逾者縮短,係以有期限為常態,僅造林、保育或法令另有規定者才不受此限,此項敘述錯誤,為本題答案。
- D依《民法》第 850-3 條第 1 項,農育權人得將其權利讓與他人或設定抵押權,但契約另有約定或另有習慣者,不在此限,故以得讓與為原則,敘述正確。
記憶點
農育權二十年封頂,只有造林與保育跳出上限。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7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