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年 · 民法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11 單選

16 歲之甲於騎車上學時,與正在送貨之某公司送貨員乙(30 歲)擦撞,並導致路人丙受傷。若甲與乙均為違規駕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丙僅得請求財產上之損害賠償,不得主張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2. B甲為有識別能力人,故丙僅得向甲單獨請求損害賠償,不得向甲之父母求償
  3. C我國並無僱傭人責任之規範,僱傭乙之公司不必負損害賠償責任
  4. D甲與乙對丙構成共同侵權行為,均須對丙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正解 D — 甲與乙對丙構成共同侵權行為,均須對丙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民法概要」第 11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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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數人各自違規駕駛而共同造成第三人受傷時的共同侵權行為,以及限制行為能力人、僱用人各自的責任基礎。

正解理由

依《民法》第 185 條第一項,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甲與乙均為違規駕駛,兩人的行為結合而造成丙的傷害,屬共同不法侵害丙之身體權,對丙即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錯誤。依《民法》第 195 條第一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丙除醫療費等財產上損害外,仍得請求慰撫金。
  2. B錯誤。依《民法》第 187 條第一項前段,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甲有識別能力,正是父母須連帶負責的前提,丙自得一併向甲之父母請求。
  3. C錯誤。《民法》第 188 條第一項本文明定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乙於送貨中肇事,公司原則上須負賠償責任。
  4. D正確。兩名違規駕駛人對同一損害均有原因力,依《民法》第 185 條第一項成立共同侵權行為,對丙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記憶點

兩台車一起撞傷人就一起賠:甲那邊拉出父母、乙那邊拉出公司,丙面前站著一排連帶債務人。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7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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