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單選
針對民法有關撤銷權之規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撤銷權僅能對不健全的意思表示為之,不得對法律行為或法律關係為之
- B任何撤銷權之行使,均只須以意思表示方式為之,即生法律效果
- C撤銷權因一定期間內不行使而消滅,此期間稱為消滅時效
- D撤銷權之法律性質與解除權相同,均屬形成權之一種
正解 D — 撤銷權之法律性質與解除權相同,均屬形成權之一種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民法概要」第 12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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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撤銷權的法律性質,以及撤銷權的行使方法與消滅時效概念的區辨。
正解理由
依《民法》第 116 條第一項,撤銷及承認,應以意思表示為之;同法第 258 條第一項亦規定解除權之行使,應向他方當事人以意思表示為之。兩者都是由權利人單方的意思表示使既存法律關係發生變動,相對人無從拒絕,性質上同屬形成權,故選 D。
逐項排除
- A錯誤。撤銷的客體不以不健全的意思表示為限。《民法》第 74 條第一項所撤銷者,是乘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使其為財產上給付而顯失公平的法律行為;同法第 416 條第一項的撤銷客體則是贈與,可見此項敘述過窄。
- B錯誤。並非任何撤銷權都只須以意思表示為之。《民法》第 74 條第一項的暴利行為,須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撤銷其法律行為或減輕其給付;同法第 799-1 條第三項的規約顯失公平,亦須請求法院撤銷。
- C錯誤。依《民法》第 125 條,因不行使而消滅的是請求權;同法第 128 條前段亦規定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撤銷權並非請求權,同法第 90 條所定撤銷權自意思表示後經過一年而消滅的期間,不能稱為消滅時效。
- D正確。撤銷權與解除權都以單方意思表示形成法律關係的變動,兩者性質相同,均屬形成權。
記憶點
撤銷權與解除權都是「說一句就改變法律關係」的形成權;期間屆滿消滅的是權利本身,不是請求權的時效。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7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