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 單選
依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 7 條規定:「依本規則辦理估價所稱之面積,已辦理登記者,以登記之面積為準」但未辦理登記或以部分面積為估價者,應如何處理?
- A省略不處理
- B先探求未登記之原因
- C當作無價值
- D調查註明
正解 D — 調查註明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不動產估價概要」第 3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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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 7 條的面積認定原則,以及未辦理登記或只估部分面積時的處理義務。
正解理由
依《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 7 條,「依本規則辦理估價所稱之面積,已辦理登記者,以登記之面積為準;其未辦理登記或以部分面積為估價者,應調查註明之」。條文對後段情形給的處置只有一個動作,就是調查並加以註明,故選 D。
逐項排除
- A錯誤:《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 7 條用的是「應調查註明之」,屬強制規定,省略不處理直接與條文相違。
- B錯誤:探求未登記的原因並不是《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 7 條要求的動作;條文要求的是把實際面積調查清楚並在報告中註明,原因為何不影響面積之認定方式。
- C錯誤:未辦理登記只是登記狀態的欠缺,《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 7 條並未賦予「視為無價值」的效果,逕認無價值會使估價結果失真。
- D正確:與《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 7 條後段「應調查註明之」的文字完全相符。
記憶點
面積有登記就照登記走;沒登記或只估一部分,就是「調查」加「註明」兩個動作。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6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