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 單選
下列何種情況,可歸類於不動產估價價格種類中之正常價格?
- A實價登錄經主管機關篩選之價格
- B臺北市精華區標售國有土地價格
- C土地徵收補償所查估之市價
- D實價課稅經主管機關認定低報之價格
正解 C — 土地徵收補償所查估之市價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不動產估價概要」第 2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AI 白話詳解免費全文
本題考點
正常價格的成立要件,以及哪些價格因交易情況特殊而不能直接視為正常價格。
正解理由
依《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 2 條第 1 款,正常價格「指具有市場性之不動產,於有意願之買賣雙方,依專業知識、謹慎行動,不受任何脅迫,經適當市場行銷及正常交易條件形成之合理價值,並以貨幣金額表示者」。土地徵收補償所查估者為被徵收土地之市價,其查估目的就是還原一般正常交易情形下應有的價值水準,與上開定義相合,故選 C。
逐項排除
- A錯誤:實價登錄價格是交易資料,經篩選後仍屬比較實例;依《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 12 條,實例須「屬正常價格、可調整為正常價格或與勘估標的價格種類相同者」方得採用,可見它是待檢視、待調整的素材,不等於正常價格本身。
- B錯誤:《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 23 條第 8 款明列「公有土地標售、讓售」為應先作適當調整之情況,精華區國有土地標售價含競標推高的因素,非在正常交易條件下形成。
- C正確:徵收補償查估之市價以一般正常交易價值為內涵,符合《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 2 條第 1 款「經適當市場行銷及正常交易條件形成之合理價值」的要求。
- D錯誤:經認定低報之申報價格,是當事人短報的數額,既非有意願雙方在不受脅迫下形成,也不是正常交易條件的產物。
記憶點
看到標售、拍賣、低報就先排除,正常價格要的是無脅迫、經正常行銷形成的合理價值。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6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