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 單選
經紀業應負賠償責任時,受害人於取得對經紀業之執行名義、經仲裁成立或營業保證基金管理委員會之決議支付後,得於該經紀業繳存營業保證金及提供擔保總額內,向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經紀業或代銷經紀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為如何之請求?
- A預為賠償
- B代為賠償
- C連帶賠償
- D不真正連帶賠償
正解 B — 代為賠償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第 7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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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26 條第四項的營業保證金賠償機制,受害人向全國聯合會請求的法定用語。
正解理由
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26 條第四項,受害人取得對經紀業或經紀人員之執行名義、經仲裁成立或基金管理委員會之決議支付後,得於該經紀業繳存營業保證金及提供擔保總額內,向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經紀業或代銷經紀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請求代為賠償;經代為賠償後,即應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8 條第四項規定通知經紀業限期補繳。法條用語為代為賠償,故選 B。
逐項排除
- A錯誤。預為賠償指事前先行給付,與《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26 條第四項以取得執行名義、仲裁成立或決議支付為前提的順序不符。
- B正確。與《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26 條第四項「請求代為賠償」的文字相符,且以繳存營業保證金及提供擔保總額為上限。
- C錯誤。連帶賠償是《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26 條第二項經紀業與經紀人員之間的關係,不是全國聯合會的責任型態。
- D錯誤。不真正連帶賠償並非《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26 條第四項所使用的概念,該項是在保證金額度內代為給付。
記憶點
對經紀業是連帶,對全國聯合會是「代為」,而且以保證金總額為天花板。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5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