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單選
下列何者非屬內政部所頒不動產說明書不得記載事項之內容?
- A附屬建物除陽台外,其餘項目不得計入買賣價格
- B不得記載本說明書內容僅供參考
- C不得使用實際所有權面積以外之「受益面積」、「銷售面積」、「使用面積」等類似名詞
- D預售屋出售標的,不得記載未經依法領有建造執照之夾層設計或夾層空間面積
正解 A — 附屬建物除陽台外,其餘項目不得計入買賣價格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第 10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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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不動產說明書「不得記載事項」與「應記載事項」的分野,判斷選項講的是禁止寫入還是命令寫入。
正解理由
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22 條第三項,第一項第五款之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內政部即依此授權公告兩份清單。不得記載事項規範的是說明書上不准出現的文字,例如免責式的但書、與所有權面積不符的自創名詞、未經合法許可的空間面積;選項所述附屬建物除陽台外其餘項目不得計入買賣價格,處理的是價金如何計算的積極規範,並非禁止在說明書上出現的文字,故選 A。
逐項排除
- A非屬不得記載事項。它規範的是買賣價格的計算方式,方向上屬於應記載事項那一側。
- B屬不得記載事項。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24 條第二項,不動產說明書視為租賃或買賣契約書之一部分,記載內容僅供參考的字句與此定位不符。
- C屬不得記載事項。受益面積、銷售面積、使用面積等名詞在所有權狀上並不存在,不得以之取代實際所有權面積。
- D屬不得記載事項。預售屋出售標的不得記載未經依法領有建造執照之夾層設計或夾層空間面積。
記憶點
不得記載事項一律是「不准寫什麼」,凡在講價格怎麼算的,都屬應記載事項那一邊。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8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