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年 ·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11 單選

安心社區擬於近日召開區分所有權人定期會議,討論社區管理事宜,同時選任新的管理委員。社區規約對於定期會議之召集程序及管理委員之選任事項,未定有特別規定。請問: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召集會議時,下列何項程序有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

  1. A於開會前十日通知各區分所有權人
  2. B以書面通知載明開會內容
  3. C逕以公告代替書面通知,公告期間多於二日
  4. D有關管理委員之選任事項,在開會通知中載明並公告之

正解 C — 逕以公告代替書面通知,公告期間多於二日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第 11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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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召集程序,包含通知期間、通知方式,以及管理委員選任事項必須事先載明的限制。

正解理由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0 條第一項,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由召集人於開會前十日以書面載明開會內容,通知各區分所有權人。但有急迫情事須召開臨時會者,得以公告為之;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二日」。條文把公告限定在有急迫情事而召開臨時會的場合,本題所召集者為社區的定期會議,並無急迫情事可言,仍應以書面通知各區分所有權人,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於開會前十日通知各區分所有權人,與《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0 條第一項所定的十日期間相合,程序無瑕疵。
  2. B以書面通知並載明開會內容,正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0 條第一項所定的原則性通知方式,程序無瑕疵。
  3. C定期會議不是急迫情事下的臨時會,不得逕以公告代替書面通知;公告期間縱然多於二日,也補不上欠缺書面通知的瑕疵,此項程序違反規定。
  4. D管理委員的選任事項在開會通知中載明並公告,與《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0 條第二項「管理委員之選任事項,應在前項開會通知中載明並公告之,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相合。

記憶點

書面通知是原則、公告是急迫臨時會的例外,選管理委員一定要先寫進開會通知。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8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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