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年 ·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07 單選

甲公司接受乙建築公司之委託,簽訂委託契約書後,負責企劃並代理銷售乙公司新推出之公寓大廈預售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雙方應簽訂委託銷售契約書,並由乙公司指派經紀人於契約書簽章
  2. B甲公司於簽訂委託銷售契約書前,即得刊登廣告並開始銷售
  3. C甲公司應將報酬標準及收取方式揭示於營業處所明顯之處
  4. D乙公司之不動產廣告及銷售內容,應與事實相符,並註明甲公司名稱

正解 D — 乙公司之不動產廣告及銷售內容,應與事實相符,並註明甲公司名稱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第 7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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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代銷案件的委託、廣告與揭示義務,重點在廣告上要註明的是「經紀業名稱」。

正解理由

甲公司受乙建築公司委託,負責企劃並代理銷售預售屋,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4 條第六款屬代銷業務,甲公司即為經紀業。依同條例第 21 條第二項,廣告及銷售內容應與事實相符,並註明經紀業名稱;本件的經紀業是甲公司,廣告自應註明甲公司名稱,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錯誤。《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22 條第二項明定,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於經營代銷業務者不適用之;且第 22 條第一項課予簽章義務的主體是受託的經紀業甲公司,而非委託人乙公司。
  2. B錯誤。同條例第 21 條第一項規定,經紀業與委託人簽訂委託契約書後,方得刊登廣告及銷售,簽約在前、廣告在後。
  3. C錯誤。同條例第 20 條的揭示義務主體是經營仲介業務者,甲公司經營的是代銷業務。
  4. D正確。除註明經紀業名稱外,依同條例第 21 條第三項,廣告及銷售內容與事實不符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記憶點

先簽委託契約才能打廣告,廣告要掛的是經紀業自己的名字。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8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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