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單選
關於土地權利變更登記,下列何者正確?
- A其係繼承登記者,應由全體繼承人聲請之
- B其係繼承登記者,依法應自繼承開始之日起二個月內為之
- C聲請逾期者,每逾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二倍之罰鍰
- D罰鍰最高不得超過應納登記費額二十倍
正解 D — 罰鍰最高不得超過應納登記費額二十倍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第 1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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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土地權利變更登記的聲請人、聲請期限與逾期罰鍰上限,四個選項全部落在《土地法》第 73 條。
正解理由
《土地法》第 73 條第二項後段就逾期聲請的處罰定有明文:「聲請逾期者,每逾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一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倍。」罰鍰以應納登記費額為計算基數,按逾期月數逐月累加,但同項但書設有天花板,累加至應納登記費額之二十倍即封頂,故選 D。
逐項排除
- A錯誤。《土地法》第 73 條第一項但書明定,其係繼承登記者,得由任何繼承人為全體繼承人聲請之,並不以全體繼承人共同聲請為必要,且該聲請不影響他繼承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權利。
- B錯誤。《土地法》第 73 條第二項規定,聲請應於土地權利變更後一個月內為之,其係繼承登記者,得自繼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為之,選項所稱二個月與條文不合。
- C錯誤。《土地法》第 73 條第二項所定按月加計的倍數為一倍,不是二倍。
- D正確。二十倍即《土地法》第 73 條第二項但書所設的罰鍰最高界限。
記憶點
繼承登記記「任一繼承人可辦、六個月、逾期每月一倍、最高二十倍」。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7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