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單選
依土地法及平均地權條例對於空地及荒地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土地法規定,土地建築改良物價值不及所占地基申報地價 20%者,視為空地
- B平均地權條例規定,空地係指已完成道路、排水及電力設施,於有自來水地區並已完成自來水系統,而仍未依法建築使用;或雖建築使用,而其建築改良物價值不及所占基地申報地價 10%,且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認定應予增建、改建或重建之私有及公有非公用建築用地
- C土地法規定,凡編為農業或其他直接生產用地,未依法使用者為荒地
- D平均地權條例規定,農業用地閒置不用,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報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准通知限期使用或命其委託經營,逾期仍未使用或委託經營者,按應納田賦加徵 1 倍至 3 倍之荒地稅
正解 D — 平均地權條例規定,農業用地閒置不用,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報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准通知限期使用或命其委託經營,逾期仍未使用或委託經營者,按應納田賦加徵 1 倍至 3 倍之荒地稅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第 39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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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空地與荒地的法定定義,以及加徵荒地稅的核准機關。
正解理由
依《平均地權條例》第 26-1 條第一項,農業用地閒置不用,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報經內政部核准通知限期使用或命其委託經營,逾期仍未使用或委託經營者,按應納田賦加徵一倍至三倍之荒地稅。該條指定的核准機關是內政部,選項寫成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與條文不符,是四者中錯誤的敘述,故選 D。
逐項排除
- A敘述正確。《土地法》第 87 條第二項規定土地建築改良物價值不及所占地基申報地價百分之二十者,視為空地;同條第一項另定凡編為建築用地未依法使用者為空地。
- B敘述正確,與《平均地權條例》第 3 條第七款的空地定義逐字相符,含已完成道路、排水及電力設施、於有自來水地區並已完成自來水系統而仍未依法建築使用,或建築改良物價值不及所占基地申報地價百分之十且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認定應予增建、改建或重建等要件。
- C敘述正確。《土地法》第 88 條本文規定凡編為農業或其他直接生產用地,未依法使用者為荒地;該條另有但書,因農業生產之必要而休閒之土地不在此限。
- D敘述錯誤,為本題答案。加徵一倍至三倍荒地稅的部分與條文相符,錯的是核准機關;《土地稅法》第 22-1 條第一項就同一件事,寫的也是報經內政部核准。
記憶點
荒地稅的倍數(一倍至三倍)是對的,關卡在「報經內政部核准」六個字。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6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