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單選
依平均地權條例之規定,土地買賣未辦竣權利移轉登記,承買人再行出售該土地時,處應納登記費多少倍以下之罰鍰?
- A5倍
- B10 倍
- C15 倍
- D20 倍
正解 D — 20 倍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第 36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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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土地買賣未辦竣權利移轉登記,承買人即再行出售時的罰鍰倍數上限。
正解理由
依《平均地權條例》第 81 條,土地買賣未辦竣權利移轉登記,承買人再行出售該土地者,處應納登記費二十倍以下之罰鍰。該條處罰的是俗稱的中人買賣,計罰基準是「應納登記費」,倍數上限是二十倍,故選 D。
逐項排除
- A五倍不是《平均地權條例》第 81 條所定的上限,該條寫的是二十倍以下。
- B十倍同樣不是該條的數值;十倍是《土地法》第 173 條第二項空地稅「不得超過應繳地價稅之十倍」的上限,兩者處罰對象與計罰基準都不同。
- C十五倍在《平均地權條例》第 81 條裡並不存在,屬純粹的干擾數值。
- D正確,與《平均地權條例》第 81 條的「應納登記費二十倍以下之罰鍰」相符;二十倍是上限而非固定倍數,主管機關得在上限內裁量。
演算步驟
- 罰鍰上限=應納登記費×20。
- 土地權利變更登記費依《土地法》第 76 條第一項,按申報地價或權利價值千分之一計收。
- 設該筆土地之申報移轉價值為新臺幣 10,000,000 元:應納登記費=新臺幣 10,000,000 元×1/1000=新臺幣 10,000 元;
- 罰鍰上限=新臺幣 10,000 元×20=新臺幣 200,000 元,倍數即為 20 倍。
記憶點
中人買賣罰的是「登記費的二十倍以下」,基準是登記費,不是成交價。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6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