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單選
附有違章建築之房地估價,有關違建部分之處理方式,下列何者正確?
- A違建部分不予以評估
- B委託人要求評估違建部分之價值時,只需就合法建物及違建部分於估價報告書中標示合併之總價格即可
- C委託人如果要求評估違建部分之價值時,應拒絕之
- D不論委託人有無要求,皆應就合法建物及違建部分於估價報告書中標示合併之總價格
正解 A — 違建部分不予以評估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不動產估價概要」第 13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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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 103 條對附有違章建築之房地估價所定的原則與例外要件。
正解理由
《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 103 條規定:「附有違章建築之房地估價,其違建部分不予以評估。但委託人要求評估其價值,並就合法建物及違建部分於估價報告書中分別標示各該部分之價格者,不在此限。」本文所定的原則是違建部分不予評估;要落入但書,必須同時具備委託人要求評估、以及在估價報告書中就合法建物與違建部分分別標示各該部分價格兩個要件,故選 A。
逐項排除
- A違建部分不予以評估,正是《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 103 條本文所定的原則,敘述正確,為應選項。
- B委託人要求評估時,《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 103 條但書要求的是分別標示各該部分之價格,只標示合併之總價格不符但書要件。
- C委託人要求評估違建部分之價值時,《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 103 條但書明定不在此限,得予評估,並非應予拒絕。
- D既無委託人要求這個前提,標示方式又是合併總價,與《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 103 條但書所定的分別標示兩不相符。
記憶點
違建原則不評估;要評估,「委託人要求」與「分別標示」兩個條件缺一不可。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7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