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單選
關於公同共有,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公同關係存續中,各公同共有人,不得請求分割其公同共有物
- B各公同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
- C公同關係,不以法律規定或習慣者為限
- D各公同共有人之權利,僅及於公同共有物之應有部分
正解 A — 公同關係存續中,各公同共有人,不得請求分割其公同共有物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民法概要」第 22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AI 白話詳解免費全文
本題考點
公同共有的成立原因、權利範圍、處分限制與分割禁止,以及與分別共有的分界。
正解理由
依《民法》第 829 條,公同關係存續中,各公同共有人,不得請求分割其公同共有物;《民法》第 830 條第一項並規定公同共有之關係,自公同關係終止,或因公同共有物之讓與而消滅。可見必須先讓公同關係消滅,才談得上分割,分割請求權在公同關係存續中是被凍結的,故選 A。
逐項排除
- A敘述正確,即《民法》第 829 條的正面規定。
- B敘述錯誤。自由處分應有部分是《民法》第 819 條第一項就分別共有所設的規定;公同共有依《民法》第 828 條第三項,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之權利行使,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 C敘述錯誤。《民法》第 827 條第二項明定依法律行為成立之公同關係,以有法律規定或習慣者為限,當事人不能單憑一紙契約憑空創設公同關係。
- D敘述錯誤。《民法》第 827 條第三項規定各公同共有人之權利,及於公同共有物之全部,公同共有在制度上根本沒有應有部分這個概念。
記憶點
公同共有沒有應有部分、處分要全體同意、關係不終止就不能分割。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6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