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 年 · 民法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21 單選

關於地上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以公共建設為目的而成立之地上權,不得定有期限
  2. B經設定地上權之土地,不得再設定抵押權
  3. C同一土地上,得設定數則內容相同之地上權
  4. D地上權亦得為時效取得之客體

正解 D — 地上權亦得為時效取得之客體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民法概要」第 21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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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地上權的存續期限、與其他物權併存的關係,以及所有權以外之財產權能否因時效而取得。

正解理由

依《民法》第 769 條、《民法》第 770 條,以所有之意思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民法》第 772 條進而規定「前五條之規定,於所有權以外財產權之取得,準用之。於已登記之不動產,亦同」。地上權依《民法》第 832 條,係以在他人土地之上下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之權,屬所有權以外之財產權,自在準用之列,得為時效取得之客體,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敘述錯誤。《民法》第 833-2 條規定,以公共建設為目的而成立之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者,以該建設使用目的完畢時,視為地上權之存續期限;條文只在未定有期限時擬制存續期限,並未禁止當事人定有期限。
  2. B敘述錯誤。《民法》第 866 條第一項規定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於同一不動產上得設定地上權,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 882 條並明定地上權得為抵押權之標的物。
  3. C敘述錯誤。《民法》第 841-5 條規定同一土地有區分地上權與以使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同時存在者,其後設定物權之權利行使,不得妨害先設定之物權;內容相同之數個地上權必然互相妨害,無從併存。
  4. D敘述正確,理由如上。

記憶點

《民法》第 772 條是把時效取得推廣到所有權以外財產權的那把鑰匙。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6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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