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單選
關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當事人得約定其所擔保原債權之應確定之期日
- B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以由一定法律關係所生之權利為限
- C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得將其分離而為讓與
- D同一不動產上,僅得設定一項最高限額抵押權
正解 A — 當事人得約定其所擔保原債權之應確定之期日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民法概要」第 23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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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最高限額抵押權的確定期日約定、擔保債權的範圍限制、原債權確定前的債權讓與效果,以及同一不動產得否設定數個最高限額抵押權。
正解理由
依《民法》第 881-4 條第一項,最高限額抵押權得約定其所擔保原債權應確定之期日,並得於確定之期日前,約定變更之;同條第二項規定該確定期日自抵押權設定時起不得逾三十年,逾三十年者縮短為三十年,第三項並允許當事人更新該期限。約定確定期日既為法律明文承認的權能,本項敘述正確,故選 A。
逐項排除
- A敘述正確,理由如上。
- B敘述錯誤。《民法》第 881-1 條第二項明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以由一定法律關係所生之債權或基於票據所生之權利為限,並非漫無範圍。
- C敘述錯誤。《民法》第 881-6 條第一項規定所擔保之債權於原債權確定前讓與他人者,其最高限額抵押權不隨同移轉,可見債權本身讓得出去,只是抵押權不跟著走。
- D敘述錯誤。《民法》第 865 條規定不動產所有人因擔保數債權,就同一不動產設定數抵押權者,其次序依登記之先後定之;《民法》第 881-17 條並使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普通抵押權之規定,同一不動產自得設定數個最高限額抵押權。
記憶點
確定期日可約定、可變更、可更新,上限三十年。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6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