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 年 · 民法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19 單選

關於結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男未滿 17 歲,女未滿 15 歲者,不得結婚
  2. B結婚應以公開儀式為之
  3. C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在 6 親等以內者,不得結婚
  4. D當事人之一方,於結婚時不能人道而不能治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

正解 D — 當事人之一方,於結婚時不能人道而不能治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民法概要」第 19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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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結婚的年齡、法定方式、近親禁婚範圍,以及撤銷原因與無效原因的分界。

正解理由

依《民法》第 995 條,當事人之一方,於結婚時不能人道而不能治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自知悉其不能治之時起已逾三年者,不得請求撤銷。本項敘述與該條前段一致,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錯誤。《民法》第 980 條規定男未滿十八歲、女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結婚;男十七歲、女十五歲是《民法》第 973 條訂定婚約的年齡下限,兩者不可互換。
  2. B錯誤。《民法》第 982 條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採登記婚而非公開儀式。
  3. C錯誤。《民法》第 983 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不得結婚者為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並未附加親等上限;六親等以內是同項第二款旁系血親的界線。
  4. D正確。不能人道而不能治依《民法》第 995 條屬得向法院請求撤銷的原因;《民法》第 988 條所列三款無效事由並不包含此情形。

記憶點

結婚十八與十六、書面加兩位證人再登記、直系血親與直系姻親一律禁婚,不能人道走撤銷不走無效。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6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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