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 年 ·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12 單選

不動產經紀人員執行仲介或代銷業務時,因過失致交易當事人受損害者,不動產經紀業者其賠償責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由不動產經紀人員單獨負賠償責任
  2. B由不動產經紀業單獨負賠償責任
  3. C由不動產經紀業應與經紀人員負連帶賠償責任
  4. D不動產經紀業以有可歸責事由為限,始負連帶賠償責任

正解 C — 由不動產經紀業應與經紀人員負連帶賠償責任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第 12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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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經紀人員執行仲介或代銷業務致交易當事人受損害時,經紀業與經紀人員之間的賠償責任型態。

正解理由

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26 條第二項,經紀業因經紀人員執行仲介或代銷業務之故意或過失致交易當事人受損害者,該經紀業應與經紀人員負連帶賠償責任。本題情形是經紀人員在執行仲介或代銷業務時因過失致交易當事人受損害,四個要件都落在該項文義之內,責任型態即為經紀業與經紀人員連帶負責,受害人得向其中任一人請求全部賠償,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錯誤。《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26 條第二項的法律效果是「連帶」,並未把責任限縮在經紀人員一人身上,經紀業不因損害出於受僱人之手而脫身。
  2. B錯誤。連帶責任並不吸收經紀人員自己的賠償義務,經紀人員仍是連帶債務人之一,不會轉為經紀業單獨負責。
  3. C正確。與《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26 條第二項的文字相符,且故意與過失一併涵蓋,過失亦足以成立。
  4. D錯誤。「可歸責於經紀業之事由」是《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26 條第一項「不能履行委託契約致委託人受損害」的要件,第二項的連帶賠償並不以經紀業另有可歸責事由為前提。

記憶點

人員執業出包,公司跟著賠——《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26 條第二項一律連帶。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6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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