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 年 ·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11 單選

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規定,經紀業或經紀人員不得收取差價或其他報酬。若有違反,則應如何處置?

  1. A返還支付人已收取之差價或其他報酬
  2. B加計利息後返還支付人已收取之差價或其他報酬
  3. C加計利息後加倍返還支付人已收取之差價或其他報酬
  4. D加計利息後返還支付人已收取之差價或其他報酬,並負損害賠償責任

正解 C — 加計利息後加倍返還支付人已收取之差價或其他報酬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第 11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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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收取差價的民事效果,重點在「加計利息」與「加倍」兩個要素同時具備。

正解理由

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19 條第一項,經紀業或經紀人員不得收取差價或其他報酬,其經營仲介業務者,並應依實際成交價金或租金按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報酬標準計收;同條例第 19 條第二項明定「違反前項規定者,其已收取之差價或其他報酬,應於加計利息後加倍返還支付人」。返還的對象是支付人,金額是加計利息後的加倍,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只返還已收取之數額,漏了《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19 條第二項的加計利息與加倍兩項要求。
  2. B有加計利息但未加倍,仍不符《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19 條第二項所定之返還範圍。
  3. C加計利息後加倍返還支付人,與《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19 條第二項的文字完全相符。
  4. D條文所定效果是加倍返還,並非以損害賠償責任取代加倍;損害賠償另有《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26 條與同條例第 21 條第三項各自的要件。

記憶點

差價的三件套是「加計利息、加倍、返還支付人」,缺一項就不是條文的效果。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6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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