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單選
甲將透天厝(不含基地)立約賣給乙後,尚未交付予乙前,即逢超級強烈颱風來襲,致透天厝完全倒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乙免給付價金予甲
- B甲仍負有交屋之義務
- C甲仍得請求乙支付價金
- D乙得向甲主張侵權行為
正解 A — 乙免給付價金予甲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民法概要」第 18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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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買賣標的物在交付前因不可歸責於雙方之事由滅失時,價金危險由誰承擔。
正解理由
依《民法》第 373 條,買賣標的物之利益及危險,自交付時起,均由買受人承受負擔,但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本題透天厝尚未交付即因超級強烈颱風全部倒塌,危險仍停留在出賣人甲一方;房屋滅失屬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給付不能,依《民法》第 266 條第一項,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一方之給付全部不能者,他方免為對待給付之義務,乙因此不必再給付價金,故選 A。
逐項排除
- A甲的交屋給付因不可歸責於雙方之事由而全部不能,依《民法》第 266 條第一項,乙免為對待給付,本項正確。
- B依《民法》第 225 條第一項,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務人免給付義務,房屋既已完全倒塌,甲的交屋義務已消滅。
- C危險依《民法》第 373 條須自交付時起才移轉予買受人,本件尚未交付,甲不得再請求乙支付價金。
- D房屋倒塌肇因於颱風,甲對此既無故意亦無過失,不符《民法》第 184 條第一項前段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的要件。
記憶點
危險跟著「交付」跑,交付前屋毀,雙方的義務一起歸零。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5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