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單選
有關民法第 250 條規定之違約金類型有「損害賠償總額預定違約金」與「懲罰性違約金」兩種,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損害賠償總額預定違約金」,倘若債務人有債務不履行發生,惟債權人所受實際損害遠低於約定之額度時,債權人即不得請求此一違約金金額
- B「懲罰性違約金」,只要債務人有債務不履行發生時,即便債權人未因此而受損害,債權人仍得請求此一違約金金額
- C「損害賠償總額預定違約金」,債務人有債務不履行發生,導致債權人受損害時,債權人除此一違約金外,亦得請求其他損害賠償金額
- D「懲罰性違約金」,債務人有債務不履行發生,導致債權人受損害時,債權人除此一違約金外,不得請求其他損害賠償金額
正解 B — 「懲罰性違約金」,只要債務人有債務不履行發生時,即便債權人未因此而受損害,債權人仍得請求此一違約金金額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民法概要」第 16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AI 白話詳解免費全文
本題考點
《民法》第 250 條所生的兩種違約金——賠償額預定性違約金與懲罰性違約金,兩者在請求要件與併存效果上的差別。
正解理由
依《民法》第 250 條第一項,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同條第二項規定,違約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可見「賠償總額」只是預設,當事人另行約定為懲罰性者,該筆金額的作用在於對債務不履行本身施以制裁,只要違約的事實發生即應支付,不以債權人確實受有損害為要件,故選 B。
逐項排除
- A賠償額預定性違約金的作用正是免除債權人舉證實際損害,縱實際損害低於約定額仍得請求,至多由法院依《民法》第 252 條就過高部分減至相當之數額,並非不得請求。
- B懲罰性違約金以違約事實為給付條件,債權人未受損害仍得請求,屬《民法》第 250 條第一項所稱當事人得為的約定,本項正確。
- C既然依《民法》第 250 條第二項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該金額即已涵蓋全部損害,債權人不得於違約金之外再請求其他損害賠償。
- D懲罰性違約金與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請求併存,債權人於違約金外仍得就實際損害另行請求,本項把兩者寫成互斥並不正確。
記憶點
沒特別約定就是「賠償總額」,一筆到底;寫明懲罰性,才是罰歸罰、賠歸賠。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5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