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單選
有關不當得利所應返還之客體,下列何者錯誤?
- A原物所生之孳息
- B受領之原物或原權利
- C原物因受領人特殊能力導致之增值
- D原物毀損後,受益時之價額
正解 C — 原物因受領人特殊能力導致之增值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民法概要」第 13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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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不當得利的返還客體,也就是《民法》第 181 條所劃定的「所受利益」與「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取得」兩塊範圍。
正解理由
依《民法》第 181 條,不當得利之受領人,除返還其所受之利益外,如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取得者,並應返還;但依其利益之性質或其他情形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條文把返還對象綁定在原利益本體與由原利益本身衍生之所得;受領人憑自己特殊能力創造出來的增值,來源是受領人的勞力與技術而非原物本身,不在該條所定客體之內,本項敘述與條文不符,故選 C。
逐項排除
- A原物所生之孳息即《民法》第 181 條所稱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取得者,應一併返還;孳息的歸屬另見《民法》第 70 條,敘述正確。
- B受領之原物或原權利就是《民法》第 179 條所稱受領人「所受利益」的本體,是返還義務的核心,敘述正確。
- C增值既由受領人的特殊能力所致,並非原物衍生之所得,不列為返還客體,本項敘述錯誤,為應選項。
- D原物毀損而不能返還時,依《民法》第 181 條但書應償還其價額;受領時所得利益的償還則見《民法》第 182 條第二項,敘述正確。
記憶點
返還跟著「原物與原物長出來的東西」走,受領人自己的本事不算在內。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5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