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單選
若買賣標的物為特定物時,買受人不得請求下列那一種物的瑕疵擔保之法定效果?
- A減價
- B解約
- C損害賠償
- D另行交付他物
正解 D — 另行交付他物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民法概要」第 17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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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物之瑕疵擔保的法定效果,以及特定物買賣與種類物買賣在救濟手段上的差別。
正解理由
依《民法》第 364 條第一項,買賣之物,僅指定種類者,如其物有瑕疵,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即時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該項的適用前提寫得很明白,是「僅指定種類」的買賣;標的物為特定物時,契約所指的就是那一個物,並無同種之他物可供另行交付,此一效果自無從適用,故選 D。
逐項排除
- A減價可依《民法》第 359 條主張,該條規定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特定物買賣亦得為之。
- B解約同見《民法》第 359 條,惟依該條但書,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 C損害賠償依《民法》第 360 條,買賣之物缺少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者,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者亦同。
- D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專屬《民法》第 364 條第一項的種類物買賣,特定物買賣的買受人不得請求,為本題所問。
記憶點
特定物只能「退、減、賠」三招,換一個新的是種類物才有的第四招。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5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