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 單選
有關財產權之描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債權是請求權,所以只能約定由特定人請求另一特定人為一定作為,但不能約定不作為
- B債權具有相對性,所以當出賣人一屋先後兩賣時,前後買賣契約皆為有效
- C基於契約自由原則,當事人可以自由創設物權種類,不受限制
- D債權給付之內容,以有財產價格者為限
正解 B — 債權具有相對性,所以當出賣人一屋先後兩賣時,前後買賣契約皆為有效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民法概要」第 3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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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債權的相對性與物權的絕對性,以及債之給付內容的界限。
正解理由
依《民法》第 345 條第一項,買賣契約只使出賣人負移轉財產權的義務,本身不生權利變動;再依《民法》第 758 條第一項,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出賣人一屋二賣時,兩份買賣契約各自只在該當事人間發生債之關係,彼此不相排斥,均屬有效,最後只有先完成登記的人取得所有權,另一人轉而請求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故選 B。
逐項排除
- A錯誤。《民法》第 199 條第三項明定不作為亦得為給付,債之內容自得約定不作為,例如約定一定期間內不為競業。
- B正確。債權只能對特定債務人主張,數個以同一標的成立的債權得以併存,先後兩份買賣契約都有效。
- C錯誤。物權的種類與內容採法定主義,不得由當事人以契約自由創設,這正是物權與債權最大的不同。
- D錯誤。《民法》第 199 條第二項明定給付不以有財產價格者為限,非財產上的利益同樣可以是給付內容。
記憶點
債權可以重複賣,物權只有先登記的那一個能拿到手。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5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