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 單選
30 歲的甲患有精神疾病,並受監護宣告。某日,甲於精神狀況良好時,單獨到乙電信公司購買手機一支。試問甲乙間之買賣契約,其效力為何?
- A有效
- B無效
- C得撤銷
- D效力未定
正解 B — 無效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民法概要」第 5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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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受監護宣告之人的行為能力,以及其所為意思表示的效力。
正解理由
依《民法》第 15 條,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再依《民法》第 75 條前段,無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無效。監護宣告一經法院為之,在依《民法》第 14 條第二項因受監護之原因消滅而撤銷宣告前,無行為能力的狀態是持續的,不隨個案當下精神狀況而浮動。甲既受監護宣告,其單獨向電信公司所為的購買意思表示無效,買賣契約自不能有效成立,故選 B。
逐項排除
- A錯誤。若認為有效,等於容許以個案精神狀態推翻法院宣告,與《民法》第 15 條一律性的規定不合。
- B正確。《民法》第 75 條前段對無行為能力人的意思表示採一律無效,其法律行為須依《民法》第 76 條由法定代理人代為並代受意思表示。
- C錯誤。得撤銷是意思表示有瑕疵時的效果,例如《民法》第 88 條的錯誤;本題癥結在行為能力欠缺,不是意思表示瑕疵。
- D錯誤。效力未定是《民法》第 79 條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允許所訂立之契約設的效果,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非限制行為能力人。
記憶點
監護宣告等於無行為能力,一律無效,不看那天清不清醒。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5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