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 單選
有關人格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自由不得限制
- B行為能力不得拋棄
- C人格權具有專屬性
- D當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
正解 A — 自由不得限制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民法概要」第 4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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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人格權不得拋棄與得受限制的差別,以及人格權受侵害時的救濟方法。
正解理由
依《民法》第 17 條,第一項規定自由不得拋棄,第二項則規定自由之限制,以不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為限。條文既然替自由的限制設下合法要件,就是承認自由在該範圍內得受限制,法律禁止的是把自由整個丟掉的拋棄,而非限制。本選項把不得拋棄寫成不得限制,與明文不合,故選 A。
逐項排除
- A敘述錯誤。《民法》第 17 條第二項既以不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作為自由限制的界線,即表示自由在此界線內得受限制。
- B敘述正確。《民法》第 16 條明定權利能力及行為能力不得拋棄。
- C敘述正確。人格權具專屬性,《民法》第 195 條第二項就非財產上損害的賠償請求權明定不得讓與或繼承,即為專屬性的具體展現。
- D敘述正確。《民法》第 18 條第一項規定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
記憶點
人格權「不得拋棄」但「得在公序良俗內設限」,一字之差就是本題陷阱。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5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