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 單選
甲為限制行為能力人,當其為法律行為時,下列何種行為無效?
- A甲未得母之允許,於父死後 3 個月內,具狀向法院為拋棄其繼承權之意思表示
- B甲以詐術佯稱自己已成年,向乙購買機車一輛
- C甲未得父母之同意,擅自接收同學拋棄的筆電一台
- D甲未得父母之同意,擅自至福利社購買鉛筆
正解 A — 甲未得母之允許,於父死後 3 個月內,具狀向法院為拋棄其繼承權之意思表示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民法概要」第 8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AI 白話詳解免費全文
本題考點
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為的單獨行為、契約行為與純獲法律上利益行為,效力如何分流。
正解理由
依《民法》第 78 條,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為之單獨行為無效。拋棄繼承依《民法》第 1174 條第二項,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性質上是不必相對人受領的單獨行為。甲之父已死亡,母為其法定代理人,甲未得母之允許即具狀向法院為拋棄繼承的意思表示,該單獨行為無效,且無從事後承認補正,故選 A。
逐項排除
- A無效。未得允許的單獨行為,依《民法》第 78 條自始無效。
- B有效。依《民法》第 83 條,限制行為能力人用詐術使人信其為有行為能力人或已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者,其法律行為為有效。
- C有效。受讓同學拋棄之物只取得利益、不負擔義務,屬《民法》第 77 條但書所稱純獲法律上利益,無須法定代理人允許。
- D有效。至福利社購買鉛筆,屬《民法》第 77 條但書所稱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同樣不待允許。
記憶點
單獨行為無效、契約效力未定、純獲利益與日常所需直接有效。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5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