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單選
事業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規定致侵害他人權益者,被害人損害賠償請求權消滅時效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自請求權人知有行為及賠償義務人時起,1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為行為時起,逾 5 年者亦同
- B自請求權人知有行為及賠償義務人時起,1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為行為時起,逾 10 年者亦同
- C自請求權人知有行為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為行為時起,逾 5 年者亦同
- D自請求權人知有行為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為行為時起,逾 10 年者亦同
正解 D — 自請求權人知有行為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為行為時起,逾 10 年者亦同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第 13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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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公平交易法》損害賠償請求權的兩段式消滅時效,短期時效與長期時效的年數與起算點。
正解理由
依《公平交易法》第 32 條,「本章所定之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行為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為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短期時效為二年,須請求權人同時知有行為並知賠償義務人才起算;長期時效為十年,屬客觀期間,自為行為時起算,不問被害人是否知悉。兩個數字分別是 2 年與 10 年,故選 D。
逐項排除
- A短期寫 1 年、長期寫 5 年,兩個數字均與《公平交易法》第 32 條的二年、十年不符。
- B長期十年與《公平交易法》第 32 條相符,但短期寫成 1 年,與該條的二年不符。
- C短期二年與《公平交易法》第 32 條相符,長期卻寫 5 年,與該條的十年不符。
- D二年與十年、起算點分別為知有行為及賠償義務人時與為行為時,均與《公平交易法》第 32 條逐字相符,本項正確。
記憶點
公平法賠償時效記「知道起算兩年,做了起算十年」,兩段哪一段先到就先消滅。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5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