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年 ·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23 單選

如果有一交易違反公平交易法,下列有關於行使損害賠償之敘述何者正確?

  1. A自此一交易日起二年不行使請求權,請求權時效消滅
  2. B被害人不論何時得知損害,自得知之日起逾二年不行使請求權,請求權時效消滅
  3. C自此一交易日起逾十年,請求權時效消滅
  4. D被害人自此一交易日起,其請求權之行使沒有時效限制

正解 C — 自此一交易日起逾十年,請求權時效消滅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第 23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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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公平交易法》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二年主觀期間與十年客觀期間之雙軌設計。

正解理由

依《公平交易法》第 30 條,事業違反本法之規定,致侵害他人權益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其時效依《公平交易法》第 32 條:「本章所定之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行為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為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選項 C 所稱自此一交易日(即行為時)起逾十年,請求權時效消滅,正是該條後段十年客觀期間之明文,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錯誤。《公平交易法》第 32 條之二年期間,起算點是「請求權人知有行為及賠償義務人時」,不是交易日;自交易(行為)日起算的是十年期間,不是二年。
  2. B錯誤。二年期間固然自知悉時起算,但《公平交易法》第 32 條後段同時設有自為行為時起十年之上限,行為後已逾十年者,縱使被害人其後才知悉,請求權仍歸消滅,並非不論何時得知都能再起算二年。
  3. C正確。自為行為時起逾十年,請求權時效消滅,本題之行為時即該筆交易之日,與《公平交易法》第 32 條後段相符。
  4. D錯誤。《公平交易法》第 32 條明定二年與十年之雙重期間,損害賠償請求權並非沒有時效限制。

記憶點

知悉起二年、行為起十年,兩個期間任一屆滿,請求權即消滅。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11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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