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年 ·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23 單選

約定專用部分係指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經約定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者。請問,就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於維護、修繕約定專用部分,必須使用共用部分時,應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同意後為之
  2. B公寓大廈本身所占之地面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
  3. C規約除應載明專有部分及共用部分範圍外,約定專用部分之範圍及使用主體,非經載明於規約者,不生效力
  4. D成立之約定專用部分變更時,應經使用該約定專用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同意。但該約定專用顯已違反公共利益,經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訴請法院判決確定者,不在此限

正解 A — 於維護、修繕約定專用部分,必須使用共用部分時,應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同意後為之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第 23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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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對約定專用部分的規定,包括使用共用部分的同意主體、不得約定專用的標的、規約記載的效力與變更時的同意權。

正解理由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6 條第一項第四款,住戶「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使用共用部分時,應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之同意後為之」,同意主體是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不是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錯誤。這種日常維護的許可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6 條第一項第四款交給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敘述把它拉高成須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同意,同意主體的層級與條文不符。
  2. B正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7 條第一款明定公寓大廈本身所占之地面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同條並列走廊、樓梯、通往室外之通路或門廳、基礎、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之構造等,一併排除在約定專用之外。
  3. C正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3 條第二項第一款:規約除應載明專有部分及共用部分範圍外,約定專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範圍及使用主體,非經載明於規約者,不生效力。
  4. D正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3 條第三款就約定專用部分之變更,定有應經使用該約定專用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同意,及約定專用顯已違反公共利益經法院判決確定者不在此限的但書。

記憶點

動用共用部分找管委會,改動約定專用找使用人,同意主體不同層級。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9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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