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單選
為維護消費者之權益,保障消費者之健康與安全,消費者保護法於第二章第一節規定「健康與安全保障」專節。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從事經銷之企業經營者,就商品或服務所生之損害,與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連帶負賠償責任
- B企業經營者對消費者或第三人之損害賠償責任,不得預先約定限制或免除
- C輸入商品或服務之企業經營者,視為該商品之設計、生產、製造者或服務之提供者,需負第三人責任
- D企業經營者於有事實足認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有危害消費者安全與健康之虞時,應即回收該批商品或停止其服務
正解 C — 輸入商品或服務之企業經營者,視為該商品之設計、生產、製造者或服務之提供者,需負第三人責任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第 22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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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消費者保護法》第二章第一節「健康與安全保障」的責任主體分工,關鍵在輸入商品的企業經營者被視為誰、扛的責任叫什麼名字。
正解理由
《消費者保護法》第 9 條規定「輸入商品或服務之企業經營者,視為該商品之設計、生產、製造者或服務之提供者,負本法第七條之製造者責任」,條文把責任定性為《消費者保護法》第 7 條的製造者責任,不是選項所稱的第三人責任,故選 C。
逐項排除
- A正確。《消費者保護法》第 8 條第一項:從事經銷之企業經營者,就商品或服務所生之損害,與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連帶負賠償責任;本項另設但書,經銷者對於損害之防免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 B正確。《消費者保護法》第 10-1 條:本節所定企業經營者對消費者或第三人之損害賠償責任,不得預先約定限制或免除。
- C錯誤。前段「視為該商品之設計、生產、製造者或服務之提供者」與條文相符,錯在後段的責任定性;《消費者保護法》第 9 條課予的是製造者責任,內容回到第 7 條的安全性擔保、警告標示與連帶賠償。
- D正確。《消費者保護法》第 10 條第一項:企業經營者於有事實足認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有危害消費者安全與健康之虞時,應即回收該批商品或停止其服務。
記憶點
輸入者是製造者的替身,扛的是製造者責任那一整套,不是什麼第三人責任。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9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