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 年 ·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09 單選

依土地法規定,公有土地之撥用程序為何?

  1. A各級政府機關需用公有土地時,應商同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民意機關層請行政院核准撥用
  2. B各級政府機關需用公有土地時,應商同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層請行政院核准撥用
  3. C各級政府機關需用公有土地時,應商同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民意機關層請內政部核准撥用
  4. D各級政府機關需用公有土地時,應商同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層請內政部核准撥用

正解 B — 各級政府機關需用公有土地時,應商同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層請行政院核准撥用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第 9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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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土地法》所定公有土地撥用的商同對象與核准機關,兩個要素都不能錯。

正解理由

依《土地法》第 26 條,各級政府機關需用公有土地時,應商同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層請行政院核准撥用。商同對象是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准機關是行政院,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商同民意機關、層請行政院核准:核准機關雖然正確,但商同對象與《土地法》第 26 條所定的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不符。
  2. B商同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層請行政院核准:與《土地法》第 26 條文字完全相符,本項正確。
  3. C商同民意機關、層請內政部核准:商同對象與核准機關均與《土地法》第 26 條不合。
  4. D商同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層請內政部核准:商同對象正確,但《土地法》第 26 條所定核准機關是行政院,不是內政部。

記憶點

撥用是商同縣市政府、層請行政院;要民意機關同意的是公有土地的處分、設定負擔或逾十年租賃。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6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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