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 單選
依土地法第 100 條之規定,出租人因下列何項情形,得收回房屋?
- A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擔保金抵償外,達 1 個月
- B承租人損壞出租人之房屋或附著財物,為相當之賠償時
- C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
- D承租人以房屋供合於法令之使用時
正解 C — 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第 6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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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土地法》第 100 條所定出租人得收回房屋的六款法定事由,考的是各款要件的細節文字。
正解理由
依《土地法》第 100 條,出租人非因該條所列情形之一,不得收回房屋,而該條第一款即為「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選項所述與該款文字相符,故選 C。
逐項排除
- A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擔保金抵償外,達 1 個月:《土地法》第 100 條第三款所定為達二個月以上,僅一個月尚不足以收回。
- B承租人損壞出租人之房屋或附著財物,為相當之賠償時:《土地法》第 100 條第六款所定為損壞「而不為相當之賠償」,本項把要件寫成相反。
- C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與《土地法》第 100 條第一款文字相符,本項正確。
- D承租人以房屋供合於法令之使用時:《土地法》第 100 條第四款所定為以房屋供「違反法令」之使用,合於法令的使用本屬租賃契約範圍。
記憶點
六款背成「自住重建、違法轉租、欠租二月、違法使用、違約、毀損不賠」。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6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