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 年 ·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10 單選

下列何者不符合申請自用住宅用地之土地增值稅稅率規定?

  1. A出售前 1 年內,未營業使用或出租
  2. B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 3 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 7 公畝部分
  3. C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者,以一處為限
  4. D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正解 C — 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者,以一處為限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第 10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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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的要件,與地價稅自用住宅限制的分辨。

正解理由

依《土地稅法》第 34 條,出售自用住宅用地者,都市土地未超過三公畝或非都市土地未超過七公畝部分按百分之十徵收土地增值稅,出售前一年內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不適用,且同條第四項明定依該稅率繳納者以一次為限。本選項所寫的以一處為限,是《土地稅法》第 17 條第三項對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所設的限制,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出售前 1 年內未營業使用或出租:與《土地稅法》第 34 條第二項相符,屬適用要件。
  2. B都市土地未超過 3 公畝或非都市土地未超過 7 公畝:與《土地稅法》第 34 條第一項的面積門檻相符。
  3. C適用者以一處為限:此為《土地稅法》第 17 條第三項的地價稅規定,土地增值稅則是以一次為限,本項不符。
  4. D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辦竣戶籍登記:與《土地稅法》第 9 條自用住宅用地之定義相符。

演算步驟

  1. 自用住宅用地土地增值稅 = 土地漲價總數額 × 10%。
  2. 設都市自用住宅用地 200 平方公尺(門檻 3 公畝 = 300 平方公尺),土地漲價總數額為新臺幣 1,000,000 元,應納土地增值稅 = 新臺幣 1,000,000 元 × 10% = 新臺幣 100,000 元。

記憶點

地價稅一處、土地增值稅一次,門檻同為都市三公畝、非都市七公畝。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6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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