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單選
下列有關遺產分割之敘述,何者錯誤?
- A繼承人請求分割遺產之不動產,性質上為處分行為,依民法第 759 條規定,於未辦妥繼承登記前,不得為之
- B被繼承人之遺囑,定有分割遺產之方法,或託他人代定者,從其所定
- C繼承人對被繼承人已屆清償期之債務,自遺產分割時起,15 年內仍負連帶責任
- D繼承人之一所分得之土地持分短少,得向其他繼承人請求賠償短少分配之同額價金
正解 C — 繼承人對被繼承人已屆清償期之債務,自遺產分割時起,15 年內仍負連帶責任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民法概要」第 33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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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遺產分割的方法、繼承登記與處分行為的先後,以及分割後連帶責任的存續期間。
正解理由
依《民法》第 1171 條第二項,繼承人之連帶責任,自遺產分割時起,如債權清償期在遺產分割後者,自清償期屆滿時起,經過五年而免除。對於已屆清償期的債務,連帶責任自遺產分割時起算五年即告免除,並非十五年,敘述與條文所定期間不合,故選 C。
逐項排除
- A依《民法》第 759 條,因繼承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請求分割遺產中的不動產屬於處分行為,未辦妥繼承登記前不得為之。本項正確。
- B依《民法》第 1165 條第一項,被繼承人之遺囑定有分割遺產之方法,或託他人代定者,從其所定,遺囑所定的分割方法優先於協議分割與裁判分割。本項正確。
- C依《民法》第 1171 條第二項,該連帶責任經過五年即免除,本項寫成十五年,與法定期間不符。
- D依《民法》第 1168 條,遺產分割後,各繼承人按其所得部分,對於他繼承人因分割而得之遺產,負與出賣人同一之擔保責任,土地持分短少者得據以請求同額價金之賠償。本項正確。
記憶點
分割後的連帶責任只有五年,別和一般請求權十五年的時效攪在一起。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6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