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 年 · 民法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33 單選

有關夫妻財產制的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依民法規定,夫妻除可以選擇分別財產制及共同財產制外,亦得基於契約自由原則,選擇其他分配方式
  2. B夫妻選擇分別財產制,將來離婚時仍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適用
  3. C夫妻選擇共同財產制後,可以再變更為分別財產制,互相轉換並無次數上的限制
  4. D夫妻因未約定夫妻財產制而採用法定財產制時,將來就不得任意再變更

正解 C — 夫妻選擇共同財產制後,可以再變更為分別財產制,互相轉換並無次數上的限制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民法概要」第 33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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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夫妻財產制的選擇範圍、變更自由,以及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適用前提。

正解理由

依《民法》第 1012 條,夫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得以契約廢止其財產契約,或改用他種約定財產制。條文對變更之次數並未設任何上限,也未要求須經法院許可,因此已選用共同財產制之夫妻仍得再以契約改用分別財產制,日後亦得再行轉換,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錯誤。《民法》第 1004 條明定夫妻僅得就「本法所定之約定財產制」中選擇其一,選擇範圍受法定類型拘束,不得援引契約自由另創其他分配方式。
  2. B錯誤。《民法》第 1030-1 條第一項的適用前提是「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只依附於法定財產制;選用分別財產制之夫妻離婚時並無此項請求權。
  3. C正確。《民法》第 1012 條允許婚姻關係存續中廢止原財產契約或改用他種約定財產制,且未設次數限制,與本項敘述相符。
  4. D錯誤。《民法》第 1004 條既明定得於「結婚後」以契約選擇約定財產制,原因未約定而適用法定財產制之夫妻,仍得嗣後訂約改用,並非自此不得變更。

記憶點

選哪一種有限制、改幾次沒限制;剩餘財產分配只跟著法定財產制走。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5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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