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單選
隱瞞已婚之乙女與甲同居數年後,某日生下丙隨即離甲而去,甲獨力扶養丙,俟丙 19 歲生日,甲對丙告知其生母為乙,當日丙因思母心切隨即趕赴乙家要求相認,相認時刻被乙女丈夫丁撞見,一切東窗事發,乙丁大吵。過了 2 年後,上述相關人等決心為此事作一了結。試問此刻以下何人有資格提起婚生否認之訴?
- A甲
- B乙
- C丙
- D丁
正解 C — 丙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民法概要」第 36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AI 白話詳解免費全文
本題考點
婚生否認之訴的當事人適格與提起期間,特別是子女未成年時知悉的展期規定。
正解理由
依《民法》第 1063 條第一項,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同條第二項限定得提起否認之訴者為「夫妻之一方或子女」;同條第三項規定應自知悉之時起二年內為之,但書則明定「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二年內為之」。丙於十九歲尚未成年時知悉,此刻已滿二十一歲,仍在成年後二年之內,具備適格且期間未過,故選 C。
逐項排除
- A甲雖為生父,卻既非該婚姻中之夫或妻,亦非被推定之子女,不在《民法》第 1063 條第二項所列得提起否認之訴之人的範圍內。
- B乙為夫妻之一方,本有適格,惟乙自始即知悉丙非其配偶之婚生子女,《民法》第 1063 條第三項所定自知悉時起二年之期間早已屆滿。
- C丙為被推定之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依《民法》第 1063 條第三項但書仍得於成年後二年內提起,期間尚未經過,為本題有資格之人。
- D丁為夫妻之一方,於相認場面撞見時始知悉,其後已經過二年,依《民法》第 1063 條第三項本文之二年期間業已屆滿,不得再行提起。
記憶點
能提否認之訴的只有夫、妻、子女;子女未成年就知道的,從成年起再算二年。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5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