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 年 · 民法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36 單選

下列有關租賃契約之敘述,何者錯誤?

  1. A租賃關係存續中,出租人未使租賃物合於約定使用收益狀態,致承租人未達租賃目的者,承租人得拒絕給付租金
  2. B出租人將已交付承租人之租賃物的所有權讓與他人,承租人與受讓人間仍須另立租賃契約始發生租賃關係
  3. C定有期限之租賃契約,當事人約定得提前終止者,於終止契約前應先期通知
  4. D租賃契約經公證並附有逕受強制執行條款者,當承租人有不付租金、租期屆滿拒不搬遷,或房東不返還押租金時,當事人可直接申請強制執行

正解 B — 出租人將已交付承租人之租賃物的所有權讓與他人,承租人與受讓人間仍須另立租賃契約始發生租賃關係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民法概要」第 36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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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買賣不破租賃的效力,以及出租人的保持義務與期前終止的先期通知。

正解理由

依《民法》第 425 條第一項,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租賃關係是依法律規定直接對受讓人存續,受讓人概括承受出租人地位,不待當事人另立租賃契約,敘述與條文不合,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依《民法》第 423 條,出租人應以合於所約定使用收益之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應於租賃關係存續中保持其合於約定使用、收益之狀態;出租人未履行此項義務者,其對待給付未依債之本旨提出,承租人得拒絕給付租金。本項正確。
  2. B受讓人於取得所有權時一併承受出租人的地位,這正是買賣不破租賃的意義所在。
  3. C依《民法》第 453 條,定有期限之租賃契約,如約定當事人之一方於期限屆滿前得終止契約者,其終止契約應先期通知。本項正確。
  4. D租賃契約經公證並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者,依《公證法》的規定得作為執行名義,租金給付、租賃物返還與押租金返還均在其列。本項正確。

記憶點

租賃物易主,租約跟著房子走;約定期前終止,終止前要先講一聲。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6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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