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 年 · 民法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38 單選

下列有關契約解除之敘述,何者錯誤?

  1. A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負回復原狀之義務
  2. B解除權之行使,不妨礙損害賠償之請求
  3. C房屋買賣契約解除時,原買受人已支出之裝潢費用均得請求出賣人返還
  4. D解除權之行使,得以送達訴狀繕本予他方當事人之方法為之

正解 C — 房屋買賣契約解除時,原買受人已支出之裝潢費用均得請求出賣人返還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民法概要」第 38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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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契約解除後回復原狀的範圍,以及解除權的行使方法與損害賠償的併存。

正解理由

依《民法》第 259 條第五款,就返還之物已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者,得於他方受返還時所得利益之限度內,請求其返還。裝潢費用能否求償,取決於出賣人受返還房屋時客觀上實際保有多少利益,超過該限度的部分不得請求,寫成已支出者均得請求返還,與條文所設的上限不合,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依《民法》第 259 條本文,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負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依該條各款所定內容處理。本項正確。
  2. B依《民法》第 260 條,解除權之行使,不妨礙損害賠償之請求,解除契約與請求損害賠償得併行主張。本項正確。
  3. C條文明定以他方受返還時所得利益之限度為界,並非全額返還。
  4. D依《民法》第 258 條第一項,解除權之行使,應向他方當事人以意思表示為之;以送達訴狀繕本使他方了解解除的意思,即屬合法的意思表示到達方式。本項正確。

記憶點

回復原狀照條文六款走,費用求償以對方實得利益為天花板。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6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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