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 年 · 民法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39 單選

有關拋棄繼承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1. A向戶政機關為之
  2. B得以言詞或書面為之
  3. C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時起 3 個月內為之
  4. D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

正解 D — 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民法概要」第 39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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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拋棄繼承的方式、受理機關、期間起算點與溯及效力。

正解理由

依《民法》第 1147 條,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民法》第 1175 條則明定「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故拋棄繼承者視為自始未取得繼承人地位,而非自拋棄之時起向後失其權利,本項敘述與條文相符,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錯誤。《民法》第 1174 條第二項規定拋棄應「以書面向法院為之」,受理者是法院,並非戶政機關。
  2. B錯誤。《民法》第 1174 條第二項既要求以書面為之,拋棄繼承即屬要式行為,不得以言詞為之。
  3. C錯誤。《民法》第 1174 條第二項所定三個月期間,起算點為「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而非被繼承人死亡之時;在後順序繼承人的情形,二者往往不同日。
  4. D正確。《民法》第 1175 條規定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而繼承開始之時點依《民法》第 1147 條為被繼承人死亡之時。

記憶點

書面、向法院、知悉起三個月,效力一路溯及繼承開始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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