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單選
下列那種情形,甲所立的遺囑為有效?
- A甲 6 歲,經由其父母之代理而立之遺囑
- B甲 15 歲,預立遺囑後,得其父母之追認
- C甲 10 歲,但已得其父母之同意而立之遺囑
- D甲 17 歲,未得其父母之允許或承認而立之遺囑
正解 D — 甲 17 歲,未得其父母之允許或承認而立之遺囑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民法概要」第 40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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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遺囑能力的年齡界線,以及法定代理人的允許、承認對遺囑的影響。
正解理由
依《民法》第 1186 條第一項,無行為能力人不得為遺囑;同條第二項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無須經法定代理人之允許,得為遺囑。但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為遺囑」。甲十七歲,既屬限制行為能力人,又已滿十六歲,依該項本文即得自行訂立遺囑,不必父母之允許或承認,故選 D。
逐項排除
- A甲六歲,尚未滿七歲而為無行為能力人,依《民法》第 1186 條第一項不得為遺囑;遺囑須由遺囑人本人親自為之,父母代理亦不能使該遺囑有效。
- B甲十五歲,未滿十六歲,落入《民法》第 1186 條第二項但書,自始無遺囑能力,父母事後追認亦無從補正。
- C甲十歲,同樣未滿十六歲,仍受《民法》第 1186 條第二項但書所禁;且該項本文既明定無須經法定代理人之允許,父母同意與否本非要件。
- D甲十七歲為已滿十六歲之限制行為能力人。《民法》第 78 條所定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允許所為之單獨行為無效,於遺囑因《民法》第 1186 條第二項另設明文而不適用,故其遺囑有效。
記憶點
遺囑能力看有沒有滿十六歲,滿了就自己來,父母點頭與否都不算數。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5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