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單選
19 歲之甲經父母同意受僱於乙公司。某日甲受乙公司之吩咐,將貨物送到客戶手中。途中行經十字路口,甲闖紅燈致丙在綠燈穿越時受傷,經該地區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認定,認定甲應負全部之肇事責任。就此情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甲是未成年人,對於丙之損害,無須負賠償責任
- B丙得主張乙與甲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 C丙得主張甲及其父母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 D乙賠償丙之損害後,得向甲求償
正解 A — 甲是未成年人,對於丙之損害,無須負賠償責任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民法概要」第 30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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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限制行為能力人的侵權責任以識別能力為門檻,以及法定代理人責任與僱用人責任的併存。
正解理由
依《民法》第 187 條第一項,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可見未成年本身並非免責事由,關鍵在行為時有無識別能力。甲既已能受僱執行職務並自行駕車上路,行為時具備識別能力,仍應依《民法》第 184 條第一項前段與《民法》第 187 條第一項對被害人負賠償責任。本項稱其無須負賠償責任,敘述錯誤,故選 A。
逐項排除
- A敘述錯誤,理由如上,為本題所要選出者。
- B敘述正確。《民法》第 188 條第一項規定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 C敘述正確。依《民法》第 187 條第一項,行為人於行為時有識別能力者,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 D敘述正確。《民法》第 188 條第三項規定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
記憶點
未成年不等於免責,看的是識別能力;僱用人賠完可以回頭向受僱人求償。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6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