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單選
關於優先購買權之種類與效力,依土地法第 104 條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 A基地出賣時,長期占有人具有優先購買權
- B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與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其順序以抽籤決定之
- C基地出賣時,優先購買權人於接到通知後 30 日內未表示者,視同放棄優先購買權
- D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之優先購買權效力大於共有土地他共有人之優先購買權效力
正解 D — 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之優先購買權效力大於共有土地他共有人之優先購買權效力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第 35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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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土地法》第 104 條基地優先購買權之權利人範圍、行使順序、表示期間與對抗第三人之效力。
正解理由
依《土地法》第 104 條第二項後段,出賣人未通知優先購買權人而與第三人訂立買賣契約者,其契約不得對抗優先購買權人,地上權人之優先購買權因而具有排除該買賣對其發生效力之力量;至於同法第 34-1 條第四項所定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條文並未設未通知即不得對抗第三人之效果。兩條規定之效果並列如上。故選 D。
逐項排除
- A敘述錯誤。《土地法》第 104 條第一項所列之優先購買權人為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長期占有人並未取得上開任一權利,不在該條保護之列。
- B敘述錯誤。《土地法》第 104 條第一項後段明定其順序以登記之先後定之,並非以抽籤決定,本項就順序之描述與條文不符。
- C敘述錯誤。《土地法》第 104 條第二項前段規定,優先購買權人於接到出賣通知後十日內不表示者,其優先權視為放棄,本項所稱之三十日與條文之十日不符。
- D敘述正確。《土地法》第 104 條第二項後段就未通知而與第三人訂約者,定有其契約不得對抗優先購買權人之效果,此為地上權人優先購買權之特色所在。
記憶點
基地先買權:地上權人、典權人、承租人三種身分,登記定先後,十日不表示即放棄,未通知不得對抗。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5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