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單選
依房屋稅條例規定,房屋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下列何者為房屋稅之納稅義務人?
- A委託人
- B受託人
- C受益人
- D監察人
正解 B — 受託人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第 19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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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房屋稅條例》第 4 條,房屋為信託財產時的房屋稅納稅義務人。
正解理由
《房屋稅條例》第 4 條第一項以房屋所有人為房屋稅之徵收對象,信託成立後信託財產已登記於受託人名下;同條第五項並明定「房屋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受託人為房屋稅之納稅義務人。受託人為二人以上者,準用第一項有關共有房屋之規定」。故選 B。
逐項排除
- A不是。信託成立後房屋已移轉登記為信託財產,委託人不再是《房屋稅條例》第 4 條第一項所稱的房屋所有人,該條第五項亦未以委託人為納稅義務人。
- B是。理由如上,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受託人為房屋稅之納稅義務人。
- C不是。受益人享有信託利益,但《房屋稅條例》第 4 條第五項指定的納稅義務人是受託人,未及於受益人。
- D不是。信託監察人係為監督信託事務而設,並非《房屋稅條例》第 4 條各項所定的房屋稅納稅義務人。
記憶點
信託房屋在存續期間認人不認利益:稅單開給受託人,受託人二人以上準用共有房屋規定。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9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