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年 ·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官方答案已對帳
22 單選

下列何者,得為公寓大廈約定專用部分?

  1. A連通數個專有部分之走廊或樓梯,及其通往室外之通路或門廳
  2. B社區內各巷道、防火巷弄
  3. C公寓大廈基礎、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之構造
  4. D樓頂平臺

正解 D — 樓頂平臺

出處:108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第 22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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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7 條所列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的共用部分範圍,以及樓頂平臺為何不在其中。

正解理由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7 條,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不得獨立使用供做專有部分,其為下列各款者並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一、公寓大廈本身所占之地面;二、連通數個專有部分之走廊或樓梯,及其通往室外之通路或門廳,社區內各巷道、防火巷弄;三、公寓大廈基礎、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之構造;四、約定專用有違法令使用限制之規定者;五、其他有固定使用方法,並屬區分所有權人生活利用上不可或缺之共用部分。樓頂平臺不在這五款之內,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即《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7 條第二款前段所定之走廊、樓梯及通往室外之通路或門廳,屬全體通行的動線,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
  2. B即《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7 條第二款後段所定之社區內各巷道、防火巷弄,同屬通行與防災動線,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
  3. C即《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7 條第三款所定之建築物結構體,動之即影響全棟安全,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
  4. D樓頂平臺未列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7 條各款;而依同條例第 8 條第一項,樓頂平臺之變更構造、設置廣告物等行為,受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限制,可見其得經約定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

記憶點

地面、動線、結構體三類鎖死,樓頂平臺留給規約與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約定。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8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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