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 單選
不動產經紀業者共同約束專任委託契約之期間,致使不動產經紀業者縱未積極努力撮合,委託人卻因受限於契約而無法另行委託其他不動產經紀業者,該行為將違反公平交易法所規範之那一種行為?
- A以著名之他人姓名、商號或公司名稱、標章或其他表示他人營業、服務之表徵,於同一或類似之服務為相同或近似之使用,致與他人營業或服務之設施或活動混淆
- B結合
- C聯合行為
- D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正解 C — 聯合行為
出處:107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第 8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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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同一產銷階段業者共同約束契約條件的合意,在公平交易法上屬於哪一種違法行為類型。
正解理由
依《公平交易法》第 14 條第一項,聯合行為指具競爭關係之同一產銷階段事業,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共同決定商品或服務之價格、數量、技術、產品、設備、交易對象、交易地區或其他相互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而足以影響生產、商品交易或服務供需之市場功能者;不動產經紀業彼此是同一產銷階段的競爭者,共同約束專任委託契約之期間即屬「其他相互約束事業活動」,委託人因此被綁住而無法另委託他業者,服務供需的市場功能已受影響,故選 C。同法第 15 條第一項並明定事業不得為聯合行為。
逐項排除
- A這段文字是《公平交易法》第 22 條第一項第二款的仿冒表徵行為,本題業者並未攀附他人著名表徵。
- B結合處理的是事業在組織或控制關係上的整合,本題各家業者仍各自獨立經營,沒有組織上的變動。
- C共同約束專任委託契約期間,是具競爭關係的同一產銷階段事業相互約束事業活動的合意,落在《公平交易法》第 14 條第一項的定義之內。
- D《公平交易法》第 25 條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是無明文可資適用時才登場的補充規定。
記憶點
同一階段的競爭者互相綁手綁腳就是聯合行為,概括條款要等到沒有明文可用時才輪得到。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7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