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單選
下列有關成本法耐用年數之敘述,何者正確?
- A建物折舊額計算應以物理耐用年數為主
- B物理耐用年數指建物因功能或效益衰退至不值得使用所經歷之年數
- C經濟耐用年數指建物因自然耗損或外力破壞至結構脆弱而不堪使用所經歷之年數
- D建物之經歷年數大於其經濟耐用年數時,應重新調整經濟耐用年數
正解 D — 建物之經歷年數大於其經濟耐用年數時,應重新調整經濟耐用年數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不動產估價概要」第 12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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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成本法折舊所用耐用年數的種類、定義與調整時機,出處是《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 65 條。
正解理由
依《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 65 條第四項,「建物之經歷年數大於其經濟耐用年數時,應重新調整經濟耐用年數」。建物實際經歷的年數已超過原先推估的經濟耐用年數,代表原推估與現況不符,條文明定應重新調整,該敘述正確,故選 D。
逐項排除
- A錯誤:《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 65 條第一項為「建物折舊額計算應以經濟耐用年數為主,必要時得以物理耐用年數計算」,以物理耐用年數為主與條文所定主從關係相反。
- B錯誤:因功能或效益衰退至不值得使用所經歷之年數,依《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 65 條第二項是經濟耐用年數的定義,選項把它掛在物理耐用年數之下。
- C錯誤:因自然耗損或外力破壞至結構脆弱而不堪使用所經歷之年數,依《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 65 條第三項是物理耐用年數的定義,選項與 (B) 恰好互換。
- D正確:與《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 65 條第四項的文字相符。
記憶點
折舊以經濟耐用年數為主;「不值得用」是經濟,「不堪使用」是物理;用超過了就把經濟耐用年數重新調整。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6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