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單選
民法第 796 條規定,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逾越地界者,鄰地所有人如知其越界而不即提出異議,不得請求移去或變更其房屋。假設甲僅有抽象輕過失,且乙知其越界未即提出異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甲將自己之㕑廁建於鄰地所有人乙之部分土地上,甲可以主張㕑廁亦屬於該條之「建築房屋」,不得拆除
- B甲將房屋之全部建築在鄰地所有人乙之土地上,甲可以主張此符合「越界建築」之規定,不得拆除
- C甲之立體停車場越界建築在鄰地所有人乙之土地上,則鄰地所有人乙,可以主張停車場並非是該條之「建築房屋」而請求拆除
- D甲所建房屋整體之外,越界加建房屋,則鄰地所有人乙,可以請求拆除該加建之房屋
正解 D — 甲所建房屋整體之外,越界加建房屋,則鄰地所有人乙,可以請求拆除該加建之房屋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民法概要」第 22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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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民法》第 796 條越界建築的兩個客觀要件——須為「建築房屋」,且須「逾越地界」,缺一即無該條之適用。
正解理由
《民法》第 796 條第一項規定「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逾越地界者,鄰地所有人如知其越界而不即提出異議,不得請求移去或變更其房屋」,其保護客體是「跨越地界的房屋本體」,也就是房屋整體中有一部分越過界線的情形。甲在自己房屋整體之外另行加建於乙土地上的房屋,該加建部分不是原房屋跨界的延伸,而是獨立坐落於鄰地上的建築,不生「逾越地界」的問題,乙自得請求拆除,故選 D。
逐項排除
- A廚廁屬房屋的附屬設備,並非《民法》第 796 條第一項所稱受保護的房屋本體,甲不得執該條主張不得拆除,敘述錯誤。
- B房屋全部坐落在乙的土地上,根本沒有「逾越地界」可言,不合《民法》第 796 條第一項的要件,敘述錯誤。
- C立體停車場在構造上為得供使用之建築物,非單純附屬設施,仍屬《民法》第 796 條第一項所稱建築房屋之範疇;乙既知越界而不即提出異議,即不得請求拆除,敘述錯誤。
- D另行加建的房屋欠缺「逾越地界」此一要素,乙得請求拆除,敘述正確。
記憶點
越界建築保護的只有「跨界的房屋本體」,附屬設備、全部占用、另行加建三者都在保護傘之外。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5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