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單選
甲之土地於 106 年 10 月 1 日贈與並移轉登記予乙,請問 106 年期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為何?
- A甲
- B乙
- C甲乙協議
- D甲乙依持有月數分別負擔
正解 A — 甲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第 18 題(105–106 年 40 題(每題 1.25 分)、107 年起 25 題(每題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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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地價稅按年課徵,當年期的納稅義務人以歸戶時點的土地所有權人認定。
正解理由
依《土地稅法》第 3 條第一項第一款,地價稅或田賦之納稅義務人為土地所有權人;同法第 40 條並定地價稅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稽徵機關按照地政機關編送之地價歸戶冊及地籍異動通知資料核定,每年徵收一次。地價稅既按年、按歸戶冊課徵,即以每年八月三十一日的納稅義務基準日做歸戶。本題移轉登記在 106 年 10 月 1 日,晚於基準日,106 年期歸戶冊上的土地所有權人仍是甲,故選 A。
逐項排除
- A甲於基準日仍為土地所有權人,依《土地稅法》第 3 條第一項第一款為 106 年期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
- B乙在基準日之後才因贈與取得所有權,自 107 年期起才成為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
- C納稅義務人由《土地稅法》第 3 條直接指定,無由當事人協議的空間。
- D依《土地稅法》第 40 條,地價稅每年徵收一次,法無按持有月數分別負擔的機制。
演算步驟
- 當年期地價稅納稅義務人 = 該年期納稅義務基準日之土地所有權人。
- 基準日 = 106 年 8 月 31 日;
- 移轉登記日 = 106 年 10 月 1 日;
- 移轉登記日 - 基準日 = 31 日,落在基準日之後。
- 故 106 年期歸戶對象 = 甲,乙自 107 年期起負擔。
記憶點
八月三十一日那天誰是土地所有權人,整個年期的地價稅就是誰的。
內容更新:2026-08-13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法條以 106 年(該題最近一次被考當年)條文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國家考試複習,不構成不動產交易、契約、投資或稅務申報之專業建議。個案請洽執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或稅務專業人員。